外國營利事業之扣繳稅額節稅管道

近年來由於國際間之經貿往來頻繁,國際交易亦隨之與日俱增。國際間常見之交易類型有國際貿易價款、權利金、租金及服務費等類型,其中國際貿易價款是指國際間有形商品之買賣。關於電腦軟體是否屬於有形商品,財政部於民國96年4月9日發佈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函釋,依該函釋意旨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且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得視為商品,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其次,權利金係將智慧財產權或專門技術等無形財產供他人使用之收益,租金為將有形財產供他人使用之收益,而服務費則是勞務服務提供之對價,針對以上幾種常見之國際交易類型,可作如上之基本定義。 承上所述,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有服務收入且如屬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訂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收入需被扣繳20%之扣繳稅額。對於利潤不高之案件,稅負若以收入總額之20%計算,將成為一筆不小的負擔。供應商倘無良好之稅務規劃,恐需放棄爭取利潤不高之案件,甚至有時可能會面臨在虧損之情況下尚須納稅之窘境,因此瞭解在我國稅法架構下如何可合法降低扣繳稅額之管道實為重要。 針對以上所提之各種國際交易,實務上常見之降低扣繳稅額方式茲說明如下:一、 善用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 租稅協定之制訂目的係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與友邦之實質關係,目前我國與共計16個國家訂有全面性之租稅協定,包括澳洲、新加坡、英國等國家,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有14個,如美國、日本、德國等。其中針對各種收入類型並訂有適用之優惠上限稅率,舉例來說,某澳洲公司如司如提供其專利權予本國公司使用並收取權利金,則本國公司於給付時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需扣繳20%,惟因我國與澳洲訂有租稅協定,依該協定針對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2.5%,即可省下7.5%之扣繳稅款。 二、 所得稅法第25條之核定利潤率: 按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不論其在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如係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96年4月起改為管轄之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收入之15%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繳納收入之2.5%及3.75%之所得稅。 三、 權利金或建廠技術服務報酬之免稅: 我國公司所支付予外國公司之權利金或建廠技術服務報酬,在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要件時,可依照「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先後向工業局及國稅局提出申請。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服務部 張佳慧撰文)